CONSUMER RIGHTS · Q&A
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能同时主张吗?
听众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定金 2 万元,后又约定若商家违约须承担违约金 1 万元。结果商家无法继续履约、提供约定产品。当听众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时,商家却说"合同写的是违约金,不适用定金双倍返还"。这笔账到底该怎么算?本篇依据《民法典》把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说清楚。
问什么是定金,什么是违约金?
答:定金,是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履行前按标的额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的货币或替代物,具有担保性质。违约金,则是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货币。二者都是违约责任的形式,但法律性质和适用规则不同。
问定金和违约金,能同时主张吗?
答:一般不能。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定金的性质为违约定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违约金与定金原则上不能并用,守约方只能择一主张。
问商家说"只约定了违约金,没有写定金双倍返还",这个抗辩成立吗?
答:不成立。定金罚则是法定规则,并不以双方另行约定"双倍返还"为生效前提——只要合同写明了"定金"二字,即可适用定金罚则。因此,消费者完全可以自行选择适用定金条款,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商家不能以合同只写了违约金、没写定金双倍返还为由规避责任。
问那消费者该选定金还是选违约金,更划算?
答:要看具体数额与损失。本案中定金 2 万元,适用定金罚则可要求双倍返还即 4 万元;违约金约定仅 1 万元,显然主张定金对消费者更有利。实践中,守约方应比较两者金额及实际损失,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案。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还可就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另行请求赔偿。
问签合同时,关于定金和违约金该怎么写才清楚?
答:一是明确措辞:若想适用定金罚则,务必写明"定金"而非"订金""诚意金"等不含担保含义的字眼;二是避免既写定金又写违约金造成择一适用的局面,除非有意为之;三是金额上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条款清晰,争议时才少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