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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UMER RIGHTS · Q&A

刚下大巴的游客出事故,旅行社是否要赔偿?

来源自柯展律师参与电台广播节目中真实咨询案例整理。
游客参加旅行社行程,大巴将其送到目的地后,他在横穿马路时被车辆撞伤,交警认定其未遵守交规、负次要责任。游客从保险公司获赔后,认为旅行社、客运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赔偿。这一主张能成立吗?关键在于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哪里。
问旅行社对游客是不是"无限"保障责任?
答:不是。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确实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条件、无限制,而应限定在"合理且可预见"的范围内,也不能超出其保障能力。换句话说,安全保障义务有边界,不能把游客在行程之外、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所有损害都算到旅行社头上。
问游客下车后被撞,旅行社要赔吗?
答:本案中很难成立。游客的受伤是其横穿马路被撞及其自身违反交规共同造成的,且事故发生在大巴已将游客送达目的地、游客下车之后。旅行社安排的大巴依约履行了运送义务,事故的发生已超出旅行社合理预见与控制的范畴。苛责旅行社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与法无据。游客已向肇事车辆保险公司主张并获得赔偿,属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范畴。
问那旅行社在哪些情形下才要担责?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可见,责任成立的前提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损害在其可归责范围内。
问判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看什么?
答:应从具体案情出发,综合考量旅行社对危险的预见能力、控制能力,是否存在第三方侵权,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告知、警示、协助等义务。并非只要游客受伤,旅行社就一律赔偿。若旅行社已妥善安排行程、履行提示义务,损害又系游客自身违规所致,则不应苛以赔偿。
问游客和旅行社分别该注意什么?
答:对游客而言,出行务必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自身安全,切勿盲目大意,行程中也应听从导游、领队的合理安排;对旅行社而言,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做好行前告知与安全提示,才能防患未然。厘清责任边界,既保护游客合法权益,也避免对经营者的不当苛责,让旅行更安心。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原文

以下为上文问答所涉及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条款原文,供读者查阅核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法律、法规条款可能随修订而调整,请以官方最新发布文本为准。本文为普法性内容,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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