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UMER RIGHTS · Q&A
健身房开张两月就跑路,会员交的会费还能要回来吗?
有听众反映,小区附近健身房6月底刚开业,他办了一千多元的年卡,约定9月才起算服务期;结果8月26日健身房突然关门贴出"暂停营业",再也无法进入。更蹊跷的是,法定代表人此前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闭店没几天又跑到外地开了另一家新健身房。会员交的会费,究竟还能不能要回来?
问健身房收了钱没几天就关门,算不算违约?会员能要求退费吗?
答:构成根本违约,会员完全有权要求退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健身房8月闭店、9月卡期还没开始就根本不提供服务,会员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
问法定代表人此前就被"限高",关门后又去外地开新店,会不会触犯刑法?
答:这种"闭店—换壳—再开"的模式,已经触碰刑法红线。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关键在于收取预付款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可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意图、履约能力以及真实履约行为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法定代表人自身已被限制高消费,明知无力持续经营,仍大力促销、低价引流诱使消费者办卡,收钱即关店,足以说明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而非正常经营。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合同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涉及上百名会员、登记金额近十五万元,已远超门槛。
问遇到健身房突然跑路,会员具体该怎么维权?
答:建议分四步走:
- 抱团取证、固定证据:加入维权群的同时,每人都要保存好办卡合同、付款凭证、会员群通知、闭店告示照片、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最好形成一份统一的对账单;
- 多渠道投诉施压:向健身房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其"预收款后不按约定提供服务",向商务主管部门反映预付卡违规发卡,通过12345热线登记诉求;对"限高人员又开新店"可一并举报,请求核查新主体与原主体的关联;
- 民事集体维权:推选代表,向原健身房以及有过错的场地出租方一并起诉,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
- 刑事报案:把"明知无力经营仍大力促销、收钱即关闭、资金去向不明"的线索整理成报案材料,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主张涉嫌合同诈骗。
问办预付卡时,有没有什么提醒可以提前避坑?
答:办理健身卡、美容卡、培训卡这类预付式消费,务必看清经营者的资质和信用,对"低价长周期""开业大促"多留个心眼,别一次性投入过大,尽量选择周期短、能随时退的套餐。签合同前确认退费规则与经营状况,远比事后维权更省心。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原文
以下为上文问答所涉及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条款原文,供读者查阅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注:法律、法规条款可能随修订而调整,请以官方最新发布文本为准。本文为普法性内容,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