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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UMER RIGHTS · Q&A

平台未经商家同意将其上架,合法吗?

来源自柯展律师参与电台广播节目中真实咨询案例整理。
有商家反映,某网络平台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自家店铺上架到了平台,还因少数评价给出了低分。致电要求下架,平台却称"按规定无需商家同意即可上架"。这种做法站得住脚吗?商户对自身信息享有支配权,下面用几个问题理清平台行为的法律边界。
问平台不经同意就上架我的店铺,合法吗?
答:不合法。商户作为民事主体,对其自身信息享有支配权。平台在未与商户达成协议、未取得商户同意的情况下,既没签合同,也没有任何事先提示或告知,就擅自上架商户信息,涉嫌侵害商户的合法权益。尤其当商户根本没有入驻平台的意图时,双方并未就"上架展示"形成合意,不发生相应的合同效力,平台事后以"平台规则"约束商户的正常经营,缺乏法律基础。
问平台说"这是免费的展示服务,不收费就等于可以强上",对吗?
答:不对。即便线上展示服务不收费,也不代表它"无偿就能成立"。合同的核心是双方合意,讲究你情我愿。平台单方提出的展示安排,不能因为免费就绕过商户的同意。退一步说,不管之前如何,现在商户已明确提出要求立即终止,平台就应当立即停止展示,把商户信息下架。
问把我的店纳入评分系统、给出低分,还涉嫌什么责任?
答:这可能触及名誉权。上架展示与参加评分是两个不同的服务内容,平台若未经事先告知就强制要求参加评分,并得出低分评价,不论该评价是否真实,都已对商户的商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导致经营机会和获客途径减少。根据《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规定,商户有权要求平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商户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条文主张权利?
答:首先,合同层面,平台未按约定、未经合意擅自提供服务,商户可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停止行为、赔偿损失;其次,人格权层面,商户的商业信誉属于名誉权保护范围,《民法典》明确保障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人格权受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且这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问商家现在最该做什么?
答:第一时间以书面或可留痕的方式(如平台工单、邮件、函件)明确要求平台立即下架店铺信息、停止评分,并保留沟通记录;若平台拒不配合或已造成实际损失(如客源减少、商誉受损),可收集证据后要求赔偿,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权。简言之——商家不同意,平台就不应、也不能强迫展示,强扭的瓜不甜,及时止损、依法主张才是正道。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原文

以下为上文问答所涉及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条款原文,供读者查阅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注:法律、法规条款可能随修订而调整,请以官方最新发布文本为准。本文为普法性内容,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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