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UMER RIGHTS · Q&A
新手机激活后,还能"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有听众在淘宝买了新款手机,拆封激活、试用之后,因不满意拍照效果提出七天无理由退货,却被经营者拒绝——理由是激活码一旦激活,手机就无法作为新机再出售,且订单页面已明确提示"未产生激活不得影响二次销售"。很多人疑惑:手机又不在消法明确列举的例外里,经营者是不是在规避法定责任?
问手机不在《消法》第25条列举的特殊商品里,为什么激活了就不能退?
答:关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兜底条款":除定作、鲜活易腐、已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刊四类,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才适用无理由退货。也就是说,手机这类商品,如果"根据商品性质"且"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就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国家工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此作了细化:第七条规定,"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第九条规定,电子电器类产生激活、授权信息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因此,消费者在知晓购前须知的前提下拆封并激活使用,再主张七日无理由退货,不符合上述规定。
问经营者拒绝退货,是不是在"吹毛求疵"、规避法定责任?
答: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时,已经以显著方式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激活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那么激活后再拒绝退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非无端刁难。法律赋予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但同时也允许对"经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作例外处理,二者并不矛盾。真正需要警惕的,是经营者既没有提示、也没有取得确认,就单方面剥夺消费者退货权的行为。
问如果我下单时根本没看到"激活不可退"的提示,经营者还能拒绝吗?
答:不能当然拒绝。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对第七条所列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换言之,经营者必须尽到"显著提示+消费者确认"的义务,否则不能单方剥夺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据此主张自己的权利。
问作为消费者,购买手机时该注意什么,才能避免这类纠纷?
答:消费者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选购商品时详细、全面地阅读包括退换货规定在内的全部信息;如有疑问,及时向经营者提出;在完全了解商品信息并得到满意答复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如果因自身疏忽未注意销售者关于退换货的合法规定,事后再主张七日无理由退换货,将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原文
以下为上文问答所涉及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条款原文,供读者查阅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注:法律、法规条款可能随修订而调整,请以官方最新发布文本为准。本文为普法性内容,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